国外案例
WOONGJIN作品著作权受到保护
2024-11-11

韩国的熊津集团位列韩国30强,公司广泛涉及出版、发行、美容、教育、网络、多媒体等领域。其主标志“woongjin”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设计性。

 

本案中,诉争商标与熊津商标完全相同,商品不类似。在无其他在先权利的情况下,我方坚持主张熊津对该商标享有在先著作权。经过一审、二审,最终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裁定中认为,我方关于美术作品证据中的标识并非常见字母,属臆造词,且其中含有两个类似眼镜的图形。从表现形式上来看,能够体现设计者对字母、图形、线条、笔法、结构等在某种程度上的取舍、选择、安排和设计,具有独创性,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。熊津会社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收到保护。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,熊津会社使用了该作品,商标申请人能够接触到作品。在此情况下,其申请的诉争商标与作品完全相同,侵犯了熊津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,违反了商标法的第三十一条规定。因此,应当不予以核准注册。

 

对于文字商标所涉及的作品著作权,通常很难受到保护。但是本案中搜集与作品相关的证据,强调作品中文字的独创性及其特殊设计,最终使得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发挥作用。也体现出法律对于著作权的充分考量,在未来类似的案件中给予启发和指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