韩国HANKOOK集团致力于轮胎产业,其品牌HANKOOK以及对应中文韩泰在中国具有极高知名度。其中“HANKOOK”之前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。
在本案中,由于距争议商标注册已超过5年,因此,我们依据商标驰名以及注册人恶意为由提起无效宣告。本案难点在于,即使以前认定过驰名商标,由于个案审查原则,本案中需重新认定。
经过搜集并提交相关证据,最终在一审判决中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,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,原告对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轮胎商品进行了持续、广泛、大量的销售;同时,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晓。应认定该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构成驰名商标,故原告系驰名商标所有人。根据证据可知,除本案商标外,第三人还申请注册多件与原告驰名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,属于围绕原告驰名商标反复进行复制、摹仿的情形;且其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攀附原告商誉、意图造成混淆的主管恶意明显。综合其行为,可以认定第三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属于恶意注册。因此,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。最终,争议商标被予以无效宣告。
本案中,即使是在引证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,仍需根据个案审查原则进行重新认定,可见在一些案件中即使有过先例,也应做好个案中按需审查的准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