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白科技集团公司根据海外市场业务拓展续展,2015年向马来西亚申请了“LIBY”商标(第3类),该商标公告后,被马来西亚当地某企业(异议人)提出了异议申请。该异议申请程序直接中断了本应快速商标注册的程序,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中主张“LIBY”商标与其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,容易造成混淆或误认。
针对该主要焦点问题,派德铭全力收集立白科技集团的“LIBY”商标使用及知名度的证据,以及在先司法判例情况,并与外所进行多次沟通和讨论,对可能的诉讼风险点进行预判分析。
最终,该案件经过了异议、异议复审以及诉讼一审、二审程序,法院认定立白科技集团的“LIBY”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,法院作出了终审生效判决:准予立白科技集团“LIBY”商标的注册,并判令异议人对立白科技集团作出赔偿。
尤其是,本案中,审判法官说“我知道中国立白集团的品牌”,更让我们感受了中国企业品牌的力量,我们将继续砥砺前行,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!